禁渔区内“毒鱼”“炸鱼”坚决打击,刑事处罚+民事赔偿

作者:林舒
来源:【临安新闻网添加日期:2022-08-05

2021年1月1日起,临安区水域实施为期5年禁渔制度,切实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可仍有人因一己私利,违反规定,以身试法,最终为此付出了代价。

去年“十一”期间,天目山镇某村河道看护员在正常巡查时,发现该村禁渔区河道内有大量石斑鱼、白条等杂鱼死亡,许多村民还在现场捡鱼,并在现场发现多个甲氰菊酯农药瓶,看护员便立即报警。

天目山镇每个村每个河段都有看护员,河边有警示牌禁止网鱼、电鱼、毒鱼、炸鱼。但是,水清鱼美引来觊觎者。

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该河属于禁渔区的情况下,仍为一己私欲,去年7月至9月期间,其采用网捕等方式多次在禁渔区河道内非法捕鱼,共计捕捞杂鱼20余斤。“十一”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还购买十余瓶甲氰菊酯,采用农药“灭扫利”毒鱼的方式在禁渔区内非法捕捞石斑鱼、白条等,造成河道内大量鱼类死亡。其非法捕捞的行为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共计四万余元。

此外,还在他家中发现四个“鱼雷”。经鉴定,4个“鱼雷”均是火发火爆炸装置。但庆幸的是,由于被告人王某某害怕“炸鱼”风险,还未使用过这四个“鱼雷”。

2022年7月19日,经公开审理,法院当庭对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储存爆炸物判处刑罚。同时,被告人王某某还要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用四万余元。

检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炸鱼”、“毒鱼”、“电鱼”等行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否则追悔莫及。此外,任何公民都有权直接制止违法行为,也可向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举报该违法行为。

信息发布:黄晓强

 
平安临安官方网站由临安区委平安办、临安区委政法委、临安新闻网共同制作维护
浙新办[2004]42号 浙ICP备05002139号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