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签“生死状”,出了事就可以免责吗?

作者:严文红
来源:【临安新闻网添加日期:2018-03-16

    “本人自愿参加聚会,如因酒后所造成本人及外人的一切后果与聚会其他人员无关,本人及配偶、家属等相关人员不可追究参加此次聚会人员的任何民事、刑事责任,所有责任均由本人承担……”近来,在国内一些地方的同学聚会中,出现了就餐前签署承诺书、责任书等类似“生死状”的情形。

    看似荒唐的做法,却有其发生背景。原来,因聚会喝酒造成的悲剧时有出现。据媒体报道,陕西省宝鸡一男子与12名同事周末聚餐,喝酒身亡,亡者亲属向法院起诉要求12名同事赔偿,当地法院受理了此案,最终双方协商由12名被告一次性赔付34万元了结了此案;杭州建德的曾某,在金华一家酒店与9位朋友聚餐,结果在酒店大堂不治身亡,经民警调解,9名朋友因未尽劝阻义务等最终补偿曾某家属61万元。

    那么,签署这样的“生死状”有法律效力吗?司法实践中,关键看彼此是否有注意义务,及注意义务的大小,从而区分过错责任的有无和大小。因此是否承担责任,须基于具体情况而定。

    譬如以下几种情况就须担责: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模糊缺乏自制力时,仍然劝其喝酒,属于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导致诱发疾病等;对方酒后已失去或即将失去自控能力,而没有将醉酒者安全护送至医院或到家;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诸如此类,在法院判例中都出现了承担民事责任的结果。因为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如《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以上法律规定可以明确得出结论,共同饮酒人即使签了这样的“生死状”来约定聚餐喝酒的免责条款,但是,其中有人因喝酒导致损伤或者造成死亡的,共同饮酒人存在过错时,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生死状”由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是一种无效的约定。

信息发布:黄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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