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酒驾,很多人第一印象都是酒后驾驶轿车、摩托车等机动车,不会将酒驾与电动车等非机动车联系起来。事实上,这种不顾自身安全,又对他人造成安全威胁的行为,已经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9日,临安交警玲珑中队查处了一起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案例,驾驶人酒精含量竟高达159mg/100ml。
当日下午2时许,交警玲珑中队巡处民警王裕新带领组员在杭昱线正常巡逻。巡至在37KM+500M处,一辆电动车正由东向西呈“S”型曲线的在路中央慢悠悠地“漂”着,造成后方车辆走走停停,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执勤民警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上前将电动车拦停,一股浓烈的酒精味扑鼻而来,让民警意识到电动车驾驶员喝酒了,遂立即将其带回中队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查发现,龚某酒精含量高达15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民警依法对其作出了相应罚款,同时对其开展了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教育,并与其家属取得联系将其带回,以免路上再发生危险。
交警提醒:为了您自身的安全着想,饮酒后不仅不能驾驶机动车,就是非机动车也是法律不允许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