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办厂排废水 污染环境罪难逃

作者:林 检
来源:【临安新闻网添加日期:2017-11-30

    案例:2015年3月,农某某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擅自在青山湖街道某村开办铝氧化厂,安装酸洗槽、清洗槽等设施设备,并在车间东北面设置一个渗坑,在车间东南面设置一个通往化粪池的集水口。后农某某在未采取任何防护及防渗漏措施的情况下,于同年4月投入生产,开始铝氧化加工作业。期间,农某某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通过渗坑、集水口和化粪池直接排放到地下,造成环境污染。后经法院审理,农某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法链接: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农某某在铝氧化加工过程中,排放出了含有重金属镍的废水,镍可以在土壤中富集,并可导致水稻、马铃薯、番茄等作物生长缓慢。有资料显示:镍会增加癌症发病率,是白血病、肺癌、哮喘、尿结石等疾病的致病因素之一。农某某的案例是一次教训,也是一种警示。偷排污水的行为不仅会对环境和土壤造成了长久性的破坏,同时也会对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切不可为了一己私欲,将环境与安全问题抛之脑后!检察官提醒您,无论办厂还是新增工艺流程,都要事先经过工商、环保、土地、建设等相关部门的审判,否则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发布:黄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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