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私愤破坏生产 获刑罚悔不当初

作者:林 检
来源:【临安新闻网添加日期:2017-11-17

    吴某某原系杭州利群环保纸业有限公司员工,因对公司调整其工作岗位不满,为泄私愤,分别于2015年12月30日10时42分、2015年12月30日11时37分、2016年1月1日11时41分和2016年1月4日11时45分将公司正在运行的造纸法薄片生产线的汽水分离器关闭,导致造纸法薄片生产线无法正常生产,共计影响生产55分钟,分别造成杭州KY-4产品产量损失1300千克,杭州KY-5产品产量损失533千克,经济损失合计达人民币3万余元。后经法院审理,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刑法链接:

    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吴某某为泄愤报复,采用关停设备的方式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从案例回到我们这些普通大众的工作中来,确实,在生产中会有这样那样的不如意,比如岗位的调整、工资待遇的调整等等,那么我们是不是应该像案例中的吴某某一样破坏生产呢?答案是否定的,我们首先应该审视自己,先问问自己原因是什么?是不是因为自己的专业技术能力还不够?或者领导认为我们在新的岗位上会有更大的发展前途?多问几个为什么,从而能更好地让自己改进、让自己适应、让自己成长。千万不要以为停了公司几台机器,在生产中搞点小破坏都是小事情,严重起来就是犯罪啊!

    结语

    讲道理不如讲故事,天边事不如身边事。区检察院以“一个案例、一条链接、一个提醒”的方式,编撰发生在身边的涉及企业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以及其他涉企犯罪,旨在聚焦检察职能,找准预防涉企犯罪宣传的着力点,以期提高企业合法经营意识和依法保障自身权益的能力。

    当然,法律宣传不是靠一家单位、一个活动、一本读本就能做实、做好的,需要各方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作出共同努力。区检察院将始终立足检察职能,凝心聚力促发展,讲好检察故事,传播服务企业好声音,以实际行动增强企业和企业家的获得感!

信息发布:黄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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