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燃事故肇事者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作者:林 检
来源:【临安新闻网添加日期:2017-10-19

没有金刚钻偏要揽瓷器活

爆燃事故肇事者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08年7月21日上午,何某某将一批染有油渍的布匹运送至杭州余杭区某织物整烫厂(以下简称整烫厂)清洗,在整烫厂负责生产、人员管理的姚某某明知该厂不具备布匹清洗资质,仍予以答应,双方同时约定由何某某负责提供清洗剂。当日下午,何某某向唐某某购买了7桶易燃性清洁剂,并让唐某某送至整烫厂。后姚某某启动了整烫厂的出水整理机,并安排了该厂工人沈某某参与清洗布匹,唐某某、何某某则将清洁剂直接倒入水槽中清洗布匹。在清洗过程中,清洁剂挥发出类汽油的气味并充满至整个车间,何某某、姚某某虽然意识到了危险,但仍不顾危险,继续清洗布匹。期间,何某某还在7桶清洁剂用完后打电话联系了王某,并让唐某某去王某处取来3桶清洁剂后继续清洗布匹,最终引起爆燃事故并发生火灾。该起事故造成唐某某、沈某某等7人被不同程度烧伤,其中唐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沈某某等5人的损伤程度均为重伤,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事故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64349元。经鉴定,上述清洁剂属于易燃性危险化学品。经法院审理,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姚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刑法链接: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

    法条规定的比较笼统,具体而言,在生产方面,表现为不按规定要求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如厂房、生产设备不符合防火、防爆规定而擅自生产易燃易爆物品;在储存方面,表现为不按规定设人管理,不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防雷、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如不依性能分类等安全规定存放货物;在运输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规定,将客货混装不按规定分运、分卸、不限速行驶,货物的容器和包装不符合安全规定,不按规定选送押运员或押运员擅离职守;在使用方面,表现为不按规定的剂量、范围、方法使用或者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等。

    

信息发布:黄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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