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天猫”卖眼镜本是好事 假冒专利可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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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安新闻网添加日期:2017-09-11

    熊某于2012年7月20日注册成立北京德力视贸易有限公司,后于2013年3月8日以该公司名义在天猫商城注册成立“某旗舰店”并开始销售眼镜。某旗舰店由熊某独自经营,经营收入由其个人支配。为了提升某旗舰店的眼镜销量,熊某于2015年6月1日至同年11月4日间,未经专利权人某(漳州)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盗用该公司“一种防蓝光光学镜片”的专利申请文件,将专利号“X1”篡改为“X2”,并用于某旗舰店销售的防蓝光眼镜产品广告宣传页面,误导消费者。经厦门诚联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鉴定:某旗舰店于2015年6月1日至同年11月4日间销售防蓝光眼镜产品经营数额为人民币883273.93元。经法院审理,以假冒专利罪对熊某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链接: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专利权并非伴随着发明创造的完成而自动产生,一项发明创造完成后,权利人需要按照专利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向专利局书面申请。经过审查后,方能获得专利权。但是如申请专利的策略不当,可能会给企业造成严重的损失。专利申请必须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业要求,并需将有关材料公开并公布。而且专利保护具有期限性,一旦期限截至,专利权人也会丧失专利权。所以,如果某项发明创造,权利人预计竞争对手无法在短期内研发获得,企业就不如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企业获得专利之后,应在该专业领域内进行侵权产品或者侵权行为的跟踪,及时发现被侵权的事实,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及时制止侵权、索赔;企业在实施某项产品生产、投放市场前,应检索有关专利文献,了解自己的产品是否侵犯了他人的专利。

信息发布:黄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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