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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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安新闻网添加日期:2017-08-31

    案例一:恶性竞争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多人获刑警诫他人三思后行

    某公司主要生产D-泛酸钙,公司发明所有的“微生物酶拆分制备D-泛解酸内酯及用于生产D-泛酸钙与D-泛醇”技术获得2003年度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公司对相关生产技术信息均采取了保密措施。

    新发公司为提高D-泛酸钙的生产技术和能力,在2005年年底派公司职工徐某某以求职名义进入某公司获取生产技术未成的情况下,又派公司保安部部长姜某甲(已判刑)到临安物色某公司员工,实施非法获取生产技术信息的行为。2006年至2007年9月期间,张某某通过姜某甲相继结识某公司员工谢某、姜某乙、马某甲等人(均已判刑),并伙同新发公司董事长李某(另案处理)等人以利诱的方式先后从上述人员处非法获取某公司生产D-泛酸钙岗位原始记录、操作规程、设备图纸等系列生产技术信息。为此,新发公司陆续支付给谢某、马某甲、姜某乙等人好处费。

    经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鉴定,某公司所主张的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为非公知技术信息。经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鉴定,某公司D-泛解酸内脂的生物酶法拆分技术研发投入价值为3155余万元。后经法院审理,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法链接: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检察官提醒:

    为了有效防止企业商业秘密信息泄露或被不正当窃取,防范和打击侵害商业秘密违法行为发生,我们给经营者六条建议,希望能有所帮助:明确企业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信息范围;设立或明确商业秘密保护机构,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建立并完善企业内部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与一般员工签订带有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与特定岗位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员工离职后保密协议》等;加强对企业内部员工商业秘密保护知识培训和教育。

信息发布:黄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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