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土挖上“瘾” 多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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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安新闻网添加日期:2017-08-21

    2013年1月,浙江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房产公司)与临安市B拆房有限公司签订土石方平整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约定由临安市B拆房有限公司承接浙江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TT”项目的土石方工程,并由张某某等人组织具体实施。2014年1月10日,在A房产公司、临安市B拆房有限公司、监理公司三方在场的情况下,对工程场地进行验收并确定原始标高。后临安市B拆房公司按照A房产公司的要求继续挖了6个地基后于2014年3月左右停工。2014年8月左右开始,张某某无视合同约定及建筑设计要求,伙同陈某、林某擅自对TT园项目17-23幢区块地基进行非法开挖。2014年9月16日,A房产公司发函告知临安市B拆房有限公司表明上述开挖行为已造成公司损失,通知张某某等人停止非法采挖。但张某某、陈某、林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且明知上述区块已超挖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仍继续非法开采石料直至2015年1月16日。其中,2014年11月16日至2015年1月1日,张某某、陈某、林某非法采挖石料2.5万余吨,以50万余元的价格销售给丁某,从中非法获利30余万元。经鉴定,上述石料价值人民币42.5万余元。后经法院审理,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非法采矿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林某也以非法采矿罪被判处刑罚。

    刑法链接: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根据我国《宪法》和《矿产资源管理法》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破坏矿产资源。但是,国家可在不改变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按照所有权和采矿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将矿产资源的开采权依法授予特定的组织或个人,并有权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采矿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主要是指国家依法对采矿单位或者个人所制订的一系列行政管理制度的总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实行严格的管理,禁止无证开采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

信息发布:黄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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