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排污水危害重大 罚钱关人得不偿失

作者:林 检
来源:【临安新闻网添加日期:2017-08-03

    郑某某系杭州YZ铝业有限公司负责污水处理的工作人员。2014年5月10日中午,郑某某在处理杭州YZ铝业有限公司综合沉淀池内的含铬废水时,发现无法使含铬废水达到排放标准,经与杭州YZ铝业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王某某商量,在王某某的授意下,郑某某于同年5月13日19时许,趁下雨之际,将综合沉淀池内未经处理的含铬废水用水泵直接抽至雨水排放口,通过地下水渠排放至公司外的水沟里,并最终排放至距离公司2公里外的太阳溪里。当晚21时30分许,被临安市环保局工作人员查获,郑某某排放未经处理的含铬废水共计9.456吨,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经法院审理,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杭州YZ铝业有限公司罚金四十万,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刑法链接: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2013年6月18日,“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门槛,不论是否造成危害,只要有污染环境的行为即可定罪。本案中,YZ公司排放未经处理的含铬废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某某、郑某某应负相应刑事责任。环境保护,你有责我有份,切不可贪图一时的便利,做出损人不利己的事啊!

信息发布:黄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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