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员挪用资金 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作者:林检
来源:【临安新闻网添加日期:2017-07-27

    2005年9月至2009年5月期间,柯某在杭州JJ覆铜板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员,负责深圳市铁发科技有限公司等业务单位的覆铜板销售及货款收取工作。2006年至2009年期间,柯某利用其经手业务单位货款的职务便利,将其从业务单位深圳市铁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迈瑞特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祺强电子有限公司收取的货款共计人民币644107.1元予以截留,用于个人挥霍。2009年下半年,杭州JJ覆铜板有限公司经与业务单位进行对账发现了柯某的犯罪事实,经多次催讨,柯某先后退出赃款共计104975元。后经法院审理,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柯某有期徒刑5年,并责令柯某退出挪用的资金,发还被害单位。

    刑法链接: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

    柯某作为公司的销售员,利用经手业务单位货款的职务便利,挪用该货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涉嫌挪用资金罪。那么,既然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柯某为什么不是构成职务侵占罪呢?职务侵占罪的主观目的是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非暂时使用,挪用资金罪的主观目的则是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柯某只是将代为收取的货款截留挪用,并非侵吞、侵占,公司账目仍然显示其未交回该货款,仍有追回该款项的可能性,其也存在归还该款项的可能性,无法证实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目的,故不是职务侵占罪。建议公司加强内部人员的监管,同时确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例如可以规定销售人员所能经手的钱款数额上限,超过一定数额的钱款应由客户直接划拨到指定的银行账户等,减少不法分子的可乘之机,避免造成公司的损失。

信息发布:黄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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