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价格骗货款 职务侵占终获刑

作者:林检
来源:【临安新闻网添加日期:2017-07-20

    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在杭州K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采购员期间,陈某利用负责公司物品采购、制作采购订单等职务便利,按照公司要求先后以总价260元的低价通过淘宝网为公司采购固定座500个和三向十字夹16个。后陈某在该公司的采购订单上将上述物品的采购总价提高至29160元,并通过自己注册成立的临安N贸易有限公司按照上述订单价格开具了相应增值税发票和销货清单至杭州K护理股份有限公司,骗取杭州K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多支付货款28900元。案发后,陈某退出赃款28753.2元。后经法院审理,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其退赔其它经济损失。

    刑法链接: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迅速发展,职务侵占案件时有发生,已经成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常客”。三种犯罪手法较为常见:(1)从中截留型。多发生在对外跑业务的推销员、负责送货的司机、搬运工人等身上,例如代公司收回货款后从中截留私用、卷款潜逃,运输货物过程中私卖等。(2)监守自盗型。多发生在负有货物、现金、账户管理责任的仓管、财会、出纳等人身上,例如夹带货物出厂、作假帐等。(3)借鸡生蛋型。该类型属于“高智商”犯罪,犯罪手法不再局限于单纯的侵吞、窃取公司财物,而是利用公司的人力及物力,进一步为个人牟取私利。如收到国外客户订单后,以国内客户名义下单生产再转手销售获取差价;或收单后,直接供货为自己牟取私利。但不论采取哪种犯罪手法,这些不法份子都有一个共同点,或处于公司的“关键”岗位,或能直接管理、经手公司的财物,存在较大的“作案”空间,容易见财起意。因此,对于不属于自己的款物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即使一时侥幸,逃过了众人的眼睛,但最终也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信息发布:黄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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