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利走私闯关 赔了夫人又折兵

作者:林检
来源:【临安新闻网添加日期:2017-07-07

    2012年1月,周某某成立了台州市铁肩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工艺品、装饰品和金属制品等批发零售业务。同期,周某某委托贾洲(身份不清)在日本成立古芸社株式会社,从日本购买铁制、铜制等器具,发往国内供台州市铁肩贸易有限公司销售。2013年6月至11月,台州市铁肩贸易有限公司从日本购买了大量铁制、铜制的器具,在周某某和贾洲的安排下,这些货物分9票运输入境。在货物申报进口的过程中,周某某和贾洲借用其他公司名义申报进口,并制作了虚假的合同、发票,低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偷逃应缴税款。经查,上述9票货物共申报进口铜、铁火盆9492.5千克,申报价格合计6548000日元,实际成交价格31072481日元;经台州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共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386724.57元。后经法院审理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台州市铁肩贸易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没收台州市铁肩贸易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三十八万余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刑法链接: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检察官提醒:任何一家企业都应该是踏踏实实挣钱,明明白白做生意,进口该报关的需报关,该交税的需缴税,这样生意才能长久,公司才能做大做强。本案中,台州这家公司为了牟利,伪造虚假票证,偷逃税款,到最后不仅退缴了税款,而且对公司、企业老总还分别处了罚金,还对企业老总判处了缓刑。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得不偿失。

信息发布:黄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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