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手续建山庄 合同诈骗需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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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安新闻网添加日期:2017-06-30

    【典型案例】2005年8月8日,李某某成立杭州LL生态度假休闲有限公司后,在明知该公司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且投资经营的临安市LL街道某休闲山庄项目法律审批手续未办理,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于2007年7月至2009年5月期间,以杭州LL生态度假休闲有限公司的名义和被害人龚某某挂靠的杭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被害人向某某及被害人李某某挂靠的常山县某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工程承包合同,骗取被害人龚某某、向某某、李某某施工保证金共计78万元。案发前,李某某退赔被害人龚某某、向某某、李某某施工保证金共计214900元,实际骗取施工保证金共计565100元;案发后,李某某退赔向某某施工保证金25000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共计540100元。后经法院审理,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检察官提醒,骗子不可怕,就怕骗子“有文化”,合同诈骗可以说就是“有文化”的骗子,下面,带大家来看清常见的诈骗手段。

    1. 以假乱真“饰耳目”。犯罪分子以虚假的证明材料虚构不存在的单位,或伪造身份证明、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后就溜之大吉。

    2. 招摇撞骗“唱空城”。犯罪分子虚构购销产品、发包工程、投资协作等名目骗签合同,待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得到担保财产后迅速逃逸。

    3. 一唱一和“演双簧”。犯罪分子利用媒体和网络先发布虚假广告,冒充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业、部队和知名民营企业等单位名义,以紧俏和滞销商品为诱饵,通过以一方需购买某种物品,而另一方能提供此物品来演“双簧”,随后诱惑第三方参与进来。

    4. 虚张声势“空手道”。为证明自己“有经济实力”,犯罪分子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虚假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作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信任,再利用经济合同诈骗钱财。

    5. 先舍后取“钓大鱼”。犯罪分子本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为达到其犯罪目的,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使对方当事人相信其履约能力和诚意,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待诈骗到大量钱财后立即销声匿迹。

    6. 高进低出“连环套”。犯罪分子先以高价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小额定金或支付小部分货款,在骗取对方信任后,想方设法拿到全部货物,然后迅速将这些货物进行低价倾销,随后迅速逃跑。

    【法条链接】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即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通讯员 林剑

信息发布:黄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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