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中生有“耍滑头” 虚开发票失自由

作者:林剑
来源:【临安新闻网添加日期:2017-06-21

    【典型案例】 2010年12月至2011年11月期间,王某为使海宁市Y木业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明知Y公司与杭州临安T贸易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真实货物交易,仍以支付票面额5%-6%开票费的方式,通过翁某某联系、帮助,从T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632360.2元,税额共计91881.38元。上述发票均被Y公司用于抵扣税款。

    2010年9月至2012年6月期间,王某为赚取票面额2%-3%的好处费,明知潘某与T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仍应潘某要求以支付票面额5%-6%开票费的方式,通过翁某联系、帮助,从T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1171540元,税额共计170223.79元。上述发票均被潘某用于提供给海宁某铁路器材有限公司结算货款,海宁某铁路器材有限公司均已用于抵扣税款。

    后经法院审理,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翁某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点五万元。

    检察官提醒,近几年经济形势严峻,税务稽查力度较大,企业在税务方面出问题的比较多,特别是涉及增值税发票的案件更多。下面从三个方面给出预防建议:

    1. 内控制度要健全。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要到位,确保发票、合同、交易凭证准确、完整;人员的分工要明确,责任到人,避免出现问题时相互推诿、互不认账;相关人员之间要建立相互制约和监督机制,避免相关人员钻制度漏洞。

    2. 人员培训要到位。许多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甚至包括财务人员,对如何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责任认识不足,容易随波逐流,触及虚开发票的高压线。所以,企业内部人员的培训工作一定要做到位。

    3. 采购与销售是重点。销售和采购环节关系到货物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的走向,所以采购和销售环节是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的关键点。采购独立和销售独立模式有利于保持上下游交易的独立性,防止虚开发票风险蔓延,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可以锁定。

    【法条链接】 刑法第205条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信息发布:黄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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