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虚作假骗贷款 法网恢恢无处逃

作者:林剑
来源:【临安新闻网添加日期:2017-06-14

    【典型案例】2011年10月,钟某为解决其个人名下所经营公司资金短缺的问题,以其担任执行董事的T公司名义向工商银行杭州城站支行申请贷款。在申请贷款过程中,钟某编造申请贷款用途,伪造虚假的销售合同,授意公司财务人员制作并向银行提交了T公司虚假的财务报表、纳税证明、年审报告等,夸大了公司的偿付能力。

    工商银行城站支行依据钟某等人提交的虚假材料,向T公司发放银行贷款1000万元。钟某在取得上述贷款后,立即将贷款资金通过其掌控的S 公司转入由其掌控的P公司以及Y公司等账户。2012年8月,该笔贷款逾期,虽经银行催收至今仍未归还。后经法院审理,以骗取贷款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检察官提醒,骗取贷款罪是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的罪名,以防不法分子从金融机构骗取贷款。此类案件近几年大量发生,扰乱了我国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秩序的稳定。其中,虚构购销合同是骗取贷款的“障眼法”,由于近年来银根紧缩等原因,一些企业负责人铤而走险,不惜伪造虚假的购销合同蒙蔽银行贷款审查,甚至有的采取同银行工作人员勾结的方式,骗取银行贷款,最终不仅造成金融机构的重大损失,还把自己送进监牢,悔恨终身。

    【法条链接】第175条规定了骗取贷款罪,即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信息发布:黄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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