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骂战引斗殴 双双获刑后悔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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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安新闻网添加日期:2017-04-26

    【典型案例】小石,17岁,小陈,17岁。2013年3月,小石的女朋友在网络上与同学小陈因某款游戏金币的事情发生斗嘴,小石知道后也参与进来,与小陈在网络上对骂。在所谓的“义气”驱使下,双方采用QQ、电话等方式挑衅对方后相约聚众斗殴。后小石纠集了朋友等约10余人,小陈纠集了社会人员20余人,在一个城市公园内持刀、钢管等工具进行斗殴,双方均有人不同程度受伤。2014年初,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判,考虑到小石、小陈等人犯罪时均系未成年人、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小石、小陈等人有期徒刑、拘役、缓刑不等的刑罚。

    检察官提醒,很多处于16-18岁青春期的青少年,喜欢刺激,讲“哥们”义气,易冲动,但大家务必记住一点,每件事情都有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法,不能逞一时之勇而付诸暴力,这样往往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建议在冲动行事前多想一分钟,想想父母、老师教我们的,想想法律的规定,想想这件事做下去的后果,想想是否必须这么做?等心平气和下来后再去解决问题,不要做出让自己后悔终生的事情。

    【法条链接】《刑法》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多次聚众斗殴的;(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4)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通讯员 林剑

信息发布:黄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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