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新规——放宽缓刑适用标准的同时,明确了10种从重情节

作者:朱陈伟
来源:【临安新闻网添加日期:2017-02-23

    近日,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调整了“醉驾”入罪标准。

    醉驾:不再以犯罪一概而论

    王女士喝醉酒后被朋友送回小区。无奈朋友车技不佳停不好车,王女士便亲自上阵停好。这算不算醉驾?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王女士很可能被判拘役。不过新规出台后,对于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醉酒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新规中明确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道路及专用停车场。也就是说,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或者醉酒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都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此外,对于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摩托车人员,构成犯罪的,应予入罪;对符合刑法第13条规定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不认为是犯罪。

    不过,“可以”不代表着“肯定”不入罪。“不入刑就不查了”的说法,是对法律的误解。只有醉驾行为存在“显著轻微情节”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并不代表不接受任何处罚,并不代表一般违法行为可以逃出执法的范围。在实际执法中,“酒驾”、“醉驾”均属违反“禁止酒后开车”的规定,至少应受行政处罚。

    “180”:将成为缓刑适用分水岭

    对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达到醉酒标准的,立案查处。

    那么,具体怎么查办呢?新规指出,对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无上述从重情节,且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无上述从重情节,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新规还特别明确了“醉酒驾驶两轮、三轮摩托车以及超标两轮电动车”的缓刑适用条件:

    一是醉酒驾驶两轮、三轮摩托车,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罚;酒精含量超过160mg/100ml但在20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或者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应当给予刑事处罚。

    二是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对于其中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从重:严厉打击“三路”的醉驾者

    根据新规的内容看,其在惩治“醉驾”犯罪上,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的是醉酒在公路、城市道路、高速公路上驾驶各类汽车的行为,特别是对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的,“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

    对于从重打击的醉驾者,在缓刑适用上予以严格限制。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的,不适用缓刑情形。虽然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但具有以下从重情节之一的,不适用缓刑: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无驾驶汽车资格的(系指未取得及被吊销、暂扣、扣留驾驶证的情况。短期超出驾驶证年检期限及驾驶证被扣完分数的,不属于无证驾驶汽车资格);明知是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在被查处时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信息发布:黄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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