枯井边拉运铁板 意外发生了……

作者:朱陈伟
来源:【临安新闻网添加日期:2017-01-06

    从14万元的赔偿款,到最后5万元。这不仅是数字的变化,更是律师之间法律观点的较量。

    案件被告:葛某

    代理律师:马月娥

    2016年7月12日,岛石镇人葛某打算出售一辆货车。他找到了经营废铁收购生意的邹某和刘某,商定成交价格为8000元。

    之后,三人一起来到货车的停放地点。因为年久失修,货车的一块铁板已经掉落,被扔在不远处的砂石之中。

    三人决定先发动货车,利用车辆的牵引力将铁板从砂石中拉出来,然后一并卖给邹某和刘某。经口头协商,葛某负责驾驶货车,邹某负责用绳索拴系货车尾钩与铁板的一端,刘某负责在旁指挥。

    一切准备就绪后,刘某发出指令,葛某就启动货车缓慢向前行驶一小段距离,铁板顺利地被拉出一部分。

    可就在铁板快完全拉出的时候,其一侧边缘触碰到了枯井边的一棵大树,铁板斜靠在了大树上。之后,葛某、刘某发现邹某跌落枯井。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确认,邹某已当场死亡,并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性。

    于是,邹某的妻子、女儿将葛某、刘某以及相关方告上了法院。其中,原告方要求葛某赔偿14万元。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月娥受葛某委托,担任其代理律师。

    原告方认为,葛某在驾驶货车拉取铁板的过程中,明知邹某站在货车后方,但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马月娥辩称,原告方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邹某坠落枯井死亡的后果,系直接因葛某的行为所致,况且在庭审中,原告方也承认铁板被拉起时只是触碰到了大树,而未接触到邹某的身体,这一点亦有第三人作证。

    同时,邹某在货车后方拴系铁板时距离枯井较近,作为成年人应当清楚周围环境的危险性并提高注意义务,而其在明知存在危险的情况下进行作业,不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最终导致跌落枯井死亡,其本人对该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

    在法庭上,马月娥对原告方遭遇的不幸表达了慰问之情,并表示被告愿意给予一定的补偿。最后,葛某向原告方支付了5万元。

信息发布:黄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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