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致死”存歧义 保险公司最终赔了钱

作者:朱陈伟
来源:【临安新闻网添加日期:2016-10-26

法律援助律师一语击破格式条款破绽之处,维护了当事人家属合法权益

“醉酒致死”存歧义 保险公司最终赔了钱

    “其他律师都说这个案子赢不了,你看真的没希望吗?”在浙临律所律师童舒的办公室里,符先生夫妇用不高的音调问道。话语间,充满着疑虑和伤感。

    4年前的一天凌晨,他们唯一的女儿从酒店房间坠落至地,不幸身亡。噩耗传来,夫妇俩伤心不已,也把这个普通的农村家庭的幸福瞬间击得支离破碎。

    夫妇俩经打听得知,事发前一天的晚上,女儿外出和几个朋友吃夜宵,席间和男友商谈过分手一事。由于当晚饮酒,女儿被带到一间酒店房间休息,随后发生了坠楼事件。酒店已被法院判令作出相应赔偿。

    如今回忆这些,夫妇俩依旧泪流满面。不过,童舒感到奇怪,酒店、一起喝酒的朋友已被追究责任,夫妇俩还要打什么官司呢?

    原来,女儿在校期间投保了一份意外保险。可坠楼事件发生后,保险公司不管不问,令夫妇俩感到非常愤怒。

    可就在童舒想进一步了解案情时,话突然被打断了。“要不我们别打这官司了吧,很难赢……再说,律师这么年轻,能行吗?”妻子拉了拉符先生的手,低声说道。岁数相差近20岁的童舒,在他们面前充其量是一个小姑娘。

    但这一句低分贝的话,在原本寂静的律师办公室里,犹如鼓槌敲击锣鼓般震响。符先生缓和气氛道:“先听听人家律师怎么说,别急着做决定。”

    “我也是为人女儿,你们的心情我感同身受,这个官司一定好好打。要不这样吧,我先仔细研究一下案卷,等我提出诉讼方案后,要是你们觉得不行,到时再想其他办法可以吗?”在童舒的诚挚沟通下,夫妇俩答应了。

    当天深夜,童舒的办公室一直亮着灯。确实,这个官司难打。保险公司坚持认为,被保险人死亡前曾大量饮酒,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因此保险人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醉酒致死”、“醉酒”、“致死”……这几个词反复地在童舒脑海中出现,嘴中也一遍又一遍地念道。“不对,这里有问题!”突然,童舒像航海家发现新大陆一样,兴奋地从座椅上站起来,自言自语着说:“虽然被保险人喝过酒,但直接致死原因是坠楼还是醉酒,这个上面是存疑的。”

    于是,童舒顺着这个思路,很快拿出了诉讼方案,并取得符先生夫妇的认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中“醉酒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约定系保险公司制定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保险法》相关规定,如果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因此,本案所涉保险合同责任免责条款中“醉酒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应当理解为重度酒精中毒直接引起的醉酒人身体器官的机能异常所导致是死亡,而不能做扩大解释为由于饮酒导致醉酒人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后发生意外身故,并由于该意外事故直接导致死亡。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5万元。当符先生夫妇拿到判决书,看到是胜诉的结果时,对童舒认真办案的执业精神连连表示感谢。

信息发布:黄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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