跆拳道课中受伤,到底该由谁来赔偿?

作者:黄敏
来源:【临安新闻网添加日期:2016-06-30

    8岁的华华和11岁的小凯在同一家健身馆学跆拳道。2015年底的一堂跆拳道课上,在嬉闹玩耍过程中,华华被小凯摔倒在地上。没想到这一摔,华华右手小臂的尺骨摔成了粉碎性骨折。华华爸爸看着儿子受这么大的罪,一边给儿子精心治疗,一边找小凯爸爸和健身馆老师要说法。

    尽管华华年纪小,恢复能力比较好,但还是花费了将近千元的医疗费。担心会影响华华以后的成长发育,治疗期间也加强了营养。另外,由于华华受伤的部位是右手,吃饭穿衣等日常生活都极为不便,家里不得不安排专人来照料,由此耽误了自己的工作。华华爸爸认为,对方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小凯爸爸却有不同的理解。对于小凯造成华华受伤他没有异议,但是他认为两个孩子都是在健身馆学跆拳道的,都是交了学费的。在上课的时候,家长们对孩子不可能进行实时的监管,所以这时候的监管责任应该都在老师身上。因为老师没有看好孩子,导致意外发生,应当由健身馆承担赔偿责任。

    健身馆业主却觉得让自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冤得很。健身馆里的跆拳道课,是由一个老师带着六七个孩子一起上的。这些孩子都差不多十岁左右,正是活泼好动的年纪。华华这次受伤也不是因为跆拳道授课不当造成的,而是两个孩子自己打闹造成的,老师最多只能算是疏忽大意。所以同意承担一部分赔偿款,但主要责任还是应当由小凯的家长来承担。

    就这样,三方对赔偿方案谈不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没有达成一致。华华爸爸对华华的伤势进行了司法鉴定后,向法院起诉了小凯和健身馆,要求两者赔偿各项损失近13000元。

    法官了解了相关事实后,组织三方进行了调解。对各方的疑问,法官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解释。首先,针对华华爸爸主张的赔偿款是否合理的问题,法官是这样分析的。华华爸爸主张的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六个项目,医疗费和鉴定费各方都没有争议。护理费实际就是护理人员的劳务费,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护理费计算标准的情况下,可以参考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护理费(这个数据在2014年度是132.53元每日,在2015年度是141.7元每日)。营养费是否合理,首先要看主张的期限是否有要求加强营养的医嘱,或者有专门的鉴定机构得出的鉴定结论,标准基本30-50元每日。交通费的损失,是华华就诊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的,所以通常在没有票据的情况下,也应当根据就诊情况酌情确定个数额。关于精神抚慰金,由于伤痛引起的精神痛苦无法直观的量化,所以司法实践中通常以构成伤残为主张该项损失的前提,在一般的侵权伤害中通常对这项损失是不予支持的。

    经过法官的解释,三方就赔偿数额协商达成一致,由小凯爸爸和健身馆共同赔偿华华10000元。关于责任的承担比例,小凯爸爸和健身馆又产生了争议,都认为对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对于这个问题,法官又进行了说明。对小凯爸爸来说,小凯是导致华华受伤的直接侵权人,他作为小凯的监护人,理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尽管华华受伤的时候小凯爸爸并不在场,也不因此减少小凯爸爸的监护责任。至于健身馆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损伤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除非健身馆能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就要承担责任,至于责任承担的比例,要按过错程度的大小来确定。关于责任比例的具体承担,法官又具体分析了案件中两个孩子的年龄、华华受伤时是否在上课、授课老师带的学生数量、授课场地的大小等具体因素,最终小凯爸爸和健身馆协商同意各半承担赔偿责任,各支付华华赔偿款5000元,并在一周内付清。案件结束后,小凯爸爸和健身馆主动到法院交纳了赔偿款。

信息发布:黄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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