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卷入车底 司机送往医院后消失近12小时
交警打了7次电话后才接他说“忙筹钱”
今天站在法庭上的被告人姓蔡。法官说,出现“被告人”的都是刑事案件,与“被害人”相对应。所以,民商事案子里,管打官司的双方叫“原告”、“被告”。这个重要吗?你想啊,人民陪审员万一提问时说“被告蔡某,你向法庭如实回答一个问题”,肯定会闹笑话,显得太不懂行了。
事前,我看过蔡某的案件概况。可以说,他的案子既普通又特殊:普通之处在于,这是一起交通肇事案,开车不慎引发的“人命官司”;特殊之处则为,蔡某送被害人到医院抢救后,中途离开医院并失联近12个小时,这构不构成肇事逃逸?
2015年8月的一天傍晚,蔡某在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一辆面包车前往高虹镇活山村。当途径工泥线与活山村村道十字路口时,因为亲戚要下车,蔡某将车子靠边停下,并与路人攀谈了几句。当蔡某继续开车前行时,却发现车轮被物体磕了一下。
“出事了,压到人了!”附近村民也发现了情况,大声呼喊起来。蔡某马上下车查看,只见一个小孩被压在车轮下。随后,蔡某陪同孩子家属赶往医院进行抢救。晚上8点多,蔡某突然从医院消失不见,期间交警拨打其7次电话均未接听。次日,小孩因抢救无效死亡。第二天的上午8点多,蔡某也来到市交警大队,主动投了案。
蔡某是否构成“肇事逃逸”成为了庭审焦点。蔡某辩称,自己之所以离开医院,一是看到被害人家属情绪激动,怕有人打他;二是自己去亲朋好友那里凑钱了,后来手机没电,就不知道交警打他电话。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依法择期宣判。
那么,哪些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法官告诉了我这样几个情形:
1.肇事者被殴打或者面临被殴打的实际危险而逃离事故现场,然后立即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处理的,可以不认定为逃逸。
但逃离事故现场后具备报警条件不及时报警,具备投案条件而不及时投案的,应当认定为逃逸;因为出了事故内心恐惧而逃离事故现场的,或者为了逃避酒精检测等而逃离事故现场的,均应认定为逃逸。
2.肇事者肇事后虽然采用打电话等方式报警,然后逃离事故现场的,或者逃离事故现场后打电话报警的,仍然应当认定为逃逸。但因为有报警行为,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3.造成人身伤亡的,肇事者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如果是为了抢救伤员而离开现场,不认定为逃离事故现场。但是如果肇事者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没有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处理,而是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的,应当认定为逃逸,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提醒一点,有些人不要把这些情形当作今后狡辩的理由。因为法律讲证据,如果没有足够的事实依据和证据存在,而只有被告人的口头辩解,法庭是不会采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