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该不该废除?

作者:朱陈伟
来源:【临安新闻网添加日期:2015-08-28

    嫖宿幼女罪,再次进入公众视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7月6日在中国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后,一些人提出应当取消现行刑法中的嫖宿幼女罪。8月2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开幕,会议第三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修改之一是拟取消。

    “嫖宿幼女罪”为何引发存废之争?不少媒体公开指责,嫖宿幼女的量刑比强奸幼女要轻。这些评论员逐一搬出法律条文,进行了数字上的比较:刑法规定,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嫖宿幼女罪”法定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般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因此,嫖宿幼女的量刑确实比强奸幼女要轻。

    事实上,这是抛开了刑法理论的“片面之论”。在刑法学上,有一个专业术语叫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择一重罪处罚。它的存在,解决了重罪轻罚的问题。

    先来看嫖宿幼女罪与一般的强奸幼女。一般的强奸法定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而奸淫幼女的情形,只是从重处罚情节,也就是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幅度内从重处罚,最多也只能判10年。但是立法者把嫖宿幼女罪单列出来后,它的法定刑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15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这种情形下,对犯罪嫌疑人按嫖宿幼女罪定罪处罚。

    那么,如果出现多人一起侵害幼女的,或者导致幼女重伤、死亡的,又或者造成幼女怀孕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呢?针对这些情况,按照想象竞合犯的规定,直接以强奸罪论处,最高可判至死刑。从此可以看出,当初嫖宿幼女罪的设立合法合理。所以,刑法领域的法学家甚少出面谈嫖宿幼女罪的废存问题。

    如果废嫖宿幼女罪,是否会对一些情节较轻的犯罪处以重刑,导致罪责刑不一致?毕竟,刑法的最终目的并不是惩罚犯罪,更多的在于预防犯罪,构建和谐社会。

    笔者认为,与其在废与存上争论不休,不如多关注司法实践领域的幼女保护。一方面,我们要加大普法宣传,之所以有人指责嫖宿幼女罪是有钱人的“免死金牌”,根本原因是对法律一知半解,政法、妇联等部门应以送法下乡进社区、开展模拟法庭等多种形式,向公众普及热点法律问题,及时消除顾虑;另一方面,无论法律条文怎么修改、罪名怎么变化,法院公正裁判永远是对质疑的最好回应,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如何进一步监督司法公正、扩大司法透明度,应成为法院、检察院研究的重要课题。  

信息发布:黄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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