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这些法律风险早知道

作者:朱陈伟
来源:【临安新闻网添加日期:2015-08-28

    

    大凡村民口袋里多了几张钞票,不是拆旧翻新,就是新建房屋。然而,在农村建房中,由于安全意识薄弱、施工队良莠不齐、防范措施不到位等因素,施工人员受伤的情况屡有发生,进而引发诸多赔偿纠纷。

    据市法院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在过去的3年中,市法院受理的农村自建房屋过程中施工人员遭受人身损害的案件呈逐年增长趋势,其中,2014年收案数较2012年增长50%。那么,如何妥善处理此类纠纷,已成为基层政府、法院面临的一大难题。

    建房中摔伤,30万元医疗费谁承担?

    2014年,孙某找到詹某,叫其帮忙建新房,双方签订了一份建房合同。于是,詹某找来一批人开始施工,好友殷某当泥水工。期间,殷某不慎从楼顶掉落,花去医疗费30万元。殷某将房主孙某、包工头詹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

    於潜法庭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詹某承担55%的过错、被告孙某承担15%的过错。“詹某召集殷某等人进行建房施工时,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他们的安全,对殷某受伤的损害后果发生具有过错。”承办法官介绍说。

    孙某作为房主,曾在建房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安全意外事故由詹某负全责”的事项,为何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承办法官说,该约定并不能排除法定义务,“根据庭审调查情况,孙某对詹某并未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提醒,具有一定的过失。”

    殷某作为专门从事泥水工职业的人员,在高处作业时,没有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不慎坠落地面。因此,殷某和詹某、孙某三方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有过错,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施工人员多为临时工,没有专业资质

    近年来,农村建房事故多发,主要原因是缺乏安全保障措施,大部分非死即残。随着农村收入的逐渐提高,相应赔偿项目的参考标准也在不断调整,导致赔偿总金额越来越高。“一方面,有的房主或包工头因经济上承受力有限或其他原因,消极面对,另一方面受害方因得不到及时赔偿,给自身治疗和家庭造成严重影响。”於潜法庭庭长方卫忠说。

    之所以建房事故多发、高发,原因之一是施工队伍良莠不齐。从市人民法院审理情况看,农村建房大多找的是本村或附近的一些土包工头,只有极少数会找正规的建筑公司,并签订规范的建房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并未强制要求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房主可雇佣没有相应资质证书但具备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从事施工。”方卫忠说,门槛低了,入行的人自然多而杂,“比如,一些施工队是临时组建的,人员来自四面八方;建筑工地上的脚手架是用毛竹搭建的;很多人不戴安全帽,高空作业时也不系安全绳;部分人还酒后施工。”

    房主和包工头推诿责任,赔偿成难题

    另外,由于房主、包工头安全保障和监督工作不到位,一旦出了事故,往往推诿责任,导致受害方遭遇“赔偿难”。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房主觉得,自己出钱找人建房,只要定期去工地看看,监督干活的人有没有偷懒或者偷工减料就可以了,剩下的事情根本不用自己管。那么,包工头又是什么心态?从业多年的李师傅说,承接工程后,很多包工头只顾工程进度,对施工人员是否注意安全、操作机器设备是否规范等,往往缺少关心,“包工头都睁只眼闭只眼,下面干活的人自然有侥幸心理,事故也就容易发生”。

    然而,一旦建房发生死伤,一些房主和包工头对赔偿百般推诿。“包工头承接农村建房工程,本身赚取利润较少,如果承担赔偿,多半要贴上个人财产。房主的大部分资金用于建房,甚至举债建房,赔偿能力较低,这就导致赔偿成为难题。”方卫忠说。

    对此,方卫忠建议,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进一步规范施工队伍准入、建房合同形式和办理意外保险,“推动建立政府主导、司法参与、各方联动的纠纷处理机制,尽早调解,及时化解。有条件的镇街,可以试点设立救助基金,对一些较大事故或者受害方无力就医且一时不能就赔偿达成初步意向的,政府先行垫付,事后再向侵害方追偿”。

信息发布:黄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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