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辞退时还有年休假没休可否要求企业补报酬?

作者:朱陈伟
来源:【临安新闻网添加日期:2014-01-24

    原告桂某自2003年3月开始到被告某电器厂上班,工种为操作工,一直工作至2011年7月4日。2011年7月4日,在调整生产时双方产生争议,之后桂某未在电器厂上班。

    在桂某上班期间,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桂某在电器厂连续工龄已超过8年,依法每年可享受带薪休假5天,其于2011年在电器厂工作的时间为184天,经依法折算后其带薪休假的天数为2天。

    双方在庭审中,一致确认桂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时间为2011年12月,桂某的工资为每月2120元。

    法院认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经折算,原告在2010年的年休假为5天,2011年的年休假为2天。现无证据证明电器厂已给桂某安排了年休假,故电器厂应按照桂某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原告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另外,桂某要求电器厂支付2008年、2009年年休假工资,因桂某的申请已超过仲裁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电器厂支付桂某2010年、2011年年休假工资1365元。

信息发布:黄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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