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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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安新闻网添加日期:2013-05-24

(2012年7月18日)

    为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化解调处机制,提高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水平,全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全力打造“平安临安”,根据中央综治委等16部委《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省委《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定》、杭州市《关于全面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市健全“大调解”工作体系,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和谐幸福临安”的总体目标,动员和协调全市各方力量化解社会矛盾,全面构建多元化、宽领域、广覆盖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为实现杭州西郊现代化生态市建设大跨越,促进临安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原则。始终贯彻以人为本理念,将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求、维护人民的利益贯穿于构建“大调解”体系的整个过程。坚持围绕科学发展主题,通过党委政府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升“大调解”体系建设的科学化水平。

    ——坚持党政主导、协同推进的原则。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强化相关部门职能,加强社会协同,扩大公众参与。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要求,条块联动、上下联动共同化解社会矛盾。

    ——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在尊重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类调解作用,努力使调解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首要选择。要紧紧围绕“案结事了”目标,正确处理好调解与裁判两种审判方式的关系,立足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工作目标

    树立“调解优先、源头治理”的理念,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机构综合协调,法院、检察院、政府法制办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牵头,有关部门主动履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形成“顶层以提高指挥协调能力为主,中层以提高联动反应能力为主,基层以提高预防化解能力为主”的工作模式,实现“大调解”工作的立体化管理、直线化指导、扁平化调解。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大调解”工作平台建设

    1.强化调解中心指挥协调功能。将“临安市人民调解事务协调中心”更名为“临安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作为“大调解”工作平台,具体负责部门联动、对下指导和调解案件的规范流转。健全调解中心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的工作制度。强化调解中心综合指导职能,指导各地各部门开展社会矛盾调解工作。强化协调指挥职能,对突发、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集中力量调处解决。强化分流督办职能,根据矛盾纠纷不同情况,将案件分流至相关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处理并进行督办。

    2.强化调解中心人、财、物保障。各部门、单位要在人力、财力、物力上对调解中心运作给予支持,确保有人干事、有钱办事。编委办、财政等部门要在人员聘用、经费保障上加大支持力度。卫生、公安、信访、规划建设等纠纷相对集中的部门,要在专业技术力量上提供支持。

    3.强化调解中心枢纽化建设。深化调解中心规范化建设,健全组织网络、配齐工作人员、完善基础设施、严格工作流程。发挥调解中心作为“大调解”工作联动协调的平台作用,提高各部门、单位相互协作的紧密度、畅通性、指挥力。把调解中心建成大调解体系中行政调解、诉讼调解、人民调解“三调联动”的“枢纽”,专业调委会、镇(街道)调委会、基层调委会“三级梯度防范”的“枢纽”,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司法行政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三位一体”的“枢纽”。

    (二)加强“大调解”联动机制建设

    1.巩固诉调、检调对接成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要进一步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按照《关于诉调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与司法局共同加强法院人民调解室规范化建设,完善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运行机制,实现诉调全面对接、良性互动。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建立依托“大调解”工作平台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对轻微刑事案件,依照《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刑事和解的暂行规定》,依法将简单刑事案件引导至调解途径,实现检调对接。对民事申诉等案件,要坚持抗诉与息诉并重,规范引导和解的程序和要求,在遵循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对当事人双方有和解意愿、符合和解条件的,积极引导和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配合人民法院及相关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2.完善“警调对接”机制。深化和完善在公安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做法,规范受理、调解程序。发挥公安部门“110”指挥中心“快速反应、应急处置”的特点,利用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最大限度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因琐事纠葛、邻里纠纷引发的民事纠纷,公安派出所接警后可直接移送调解委员会进行调处。同时,探索建立律师参与警民联调工作模式。

    3.健全访调、仲调衔接机制。市信访局、司法局应适时制订推进访调对接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对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途径解决的信访案件,且当事人愿意调处的,要通过调解中心及时分流移交各级调委会调处。对信访量大、群体性上访多、矛盾突出的信访问题,邀请特聘调解员定期或不定期参与信访接待。市农办、人力社保局和总工会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指导,树立“调解优先”理念,加强与人民调解联动联调,形成维权、调解、仲裁共通共促的工作机制与合力。

    4.畅通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渠道。建立市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办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系,建立调解首选和矛盾纠纷移转、委托调解制度。行政机关在受理平等主体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纠纷时,要做到行政管理和调解手段并重,在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前提下,优先使用调解方式解决矛盾。凡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调解方式解决的,行政机关应使用调解方式,运用说服教育、指导、协调多种方法,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也可将纠纷委托给设在调解中心的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调解,或委托有关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结合临安实际,有重点地实行林业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环境保护纠纷、拆迁安置纠纷等与调解中心和各专业调委会直接对接。

    5.发挥行业性专业调委会作用。理顺各行业专业调委会的工作模式,卫生、规划建设、人力社保、环保、工商等部门要落实行政主管责任,加强对医疗纠纷调委会、物业纠纷调委会、劳动争议纠纷调委会、环境保护纠纷调委会、消费争议调委会调解工作的指导。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推进非公经济组织、集贸市场、行业协会、流动人口聚居区域等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全市工业园区、200人(规模)以上企业必须全部建立人民调解组织。

    6.调动社会团体调解力量。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要加强对各自的职责职能范围内相关纠纷的调解。工会组织要积极接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委托,调解劳动争议或参与诉讼调解工作。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家庭和社区的工作优势,通过在镇(街道)建立妇女儿童维权站,加大参与人民调解的力度,协助对婚姻家庭纠纷和妇女权益案件的调处工作。共青团组织要积极推动调解组织建设,通过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参与处理涉及青少年合法权益等纠纷。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应建立专门的矛盾纠纷调解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要求调解纠纷,在当事人不表示异议的情况下也可主动调解,对人民法院邀请协助调解或委托调解的案件,应充分发挥其联系面广、号召力强的优势,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做好调解的记录和书面调解协议的制作工作。

    (三)加强“大调解”基层基础建设

    1.着力加强镇(街道)调委会建设。依托镇(街道)社会服务管理中心,进一步整合资源,将司法、信访、规划建设、计生、妇联、团委、环保、劳动监察等部门工作人员吸收到镇(街道)调解员队伍中,实现对疑难纠纷共同参与、齐抓共管。明确案件分类委托和调解流程,促使镇(街道)一级调委会对矛盾纠纷的判断更加准确,提高纠纷排查调处的效率。

    2.努力提升“三员合一”工作实效。完善“三员合一”工作机制,以镇(街道)为主,制定配套考核细则,把矛盾纠纷的预防、排查、化解责任落实到最基层。细化奖励分配方式,适当提高奖励额度。市综治办、司法局要加强对“三员合一”机制建设和经费落实情况的检查督查。

    3.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民间组织、“草根力量”等在调解工作中的优势作用,积极动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休司法工作者、老干部、知名人士、专家学者以及其他热心公益人士参与共同化解矛盾纠纷,推动建立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4.不断加强“三级梯度防范体系”建设。完善市、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矛盾纠纷梯度防范化解体系,逐步形成以市调解中心为平台,以镇(街道)调委会为主导,以村(社区)调委会为基础,以矛盾纠纷信息员为触角,向企事业单位和专业性、区域性、行业性辐射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遍布城乡、扎根基层”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体系,力争实现“小纠纷不出村(社区)、大纠纷不出镇(街道)、疑难纠纷不出市”。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纳入到各级领导干部抓平安建设、综治工作和维稳工作的实绩考核体系。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大调解”体系建设,定期听取“大调解”机制工作进展情况汇报,认真分析研究影响本辖区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成立由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任主任,市四套班子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临安市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主要承担全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的宏观部署、政策调研、综合协调的职能。市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调解中心合署办公。各镇(街道)、主要行政执法部门和各社会群团组织可相应成立“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大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强化队伍建设。加强调解中心调解队伍建设,健全特聘调解员制度,建立调解中心专家库、调解员信息库。要努力将文化程度高、有一定法律知识、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士吸收进人民调解员队伍,从源头上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探索建立专业化、职业化队伍,在调解干部选举产生的基础上,探索聘任制、招聘制、协议办理制等方式,使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构成更具稳定性、更有责任心、更加专业化。

    (三)健全责任体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综治办牵头定期召集公检法司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公安、检察、法院、司法、信访、国土、工商、房管、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在市、镇(街道)两级建立完善衔接协作的长效机制。市综治办、司法局要抓紧制定对大调解工作的培训、管理、考核制度,严格落实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责任制,对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对组织领导不力、调解工作不落实,导致社会矛盾突出的地区、部门,要严肃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和事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信息发布:黄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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