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管理机制 有效预防和处置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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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安新闻网添加日期:2013-05-24

    【内容提要】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是指企业中部分或全部员工为实现其共同的诉求,采取消极怠工、罢工、堵路、上访等方式而发生的事件,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建立政府、工会和企业等多方联动、相互协调、彼此衔接的多元化群体性劳资纠纷解决机制将成为预防和处置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确保劳资关系和谐稳定的有效举措。

    【关键词】创新 机制 群体性 劳资纠纷

    【作 者】临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深化,因拖欠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等问题引发的劳资纠纷日益增多。特别是2008年以来《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诉求不断增多,企业一旦遭遇行业不景气、生产经营不善等情况,就容易造成工资报酬不能及时支付等状况,引发劳资纠纷。目前,我市的劳资纠纷呈现出面多人广的特点,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因而,笔者认为,只有针对突出问题,深入分析用人单位群体性产生的原因,才能完善有关预防和调处机制,进一步化解群体性事件,确保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

    一、引发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主要原因

    近年来,我市大部分的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是由于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造成的,这些企业主要集中在无照经营(租赁)企业和建设行业。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频发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下的产物,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宏观经济背景方面:特定的经济背景是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特定的经济政策或经济大事件是群体性事件出现的导火索。我国当前正进入一个生产要素成本周期上升的阶段,成本推动的压力趋于加大,部分企业把职工当作压缩成本的对象,所以每当经济形势下行,群体性事件就增多。

    用人单位方面:一是部分用人单位法制观念淡薄,内部规章制度缺失,管理措施不完善,用工手续不规范,处理问题随意性较大,无故拖欠工资;不按程序裁员、裁员不作合理补偿;超时加班,却克扣甚至不支付加班费等等,这容易直接导致员工与企业之间长期处于对立状态,这是引发群体性劳资纠纷的根源。二是建筑行业为降低成本,层层非法转包,及易引发因建筑承包费结算问题的群体性事件。三是企业主非经营性原因欠薪逃匿。因企业赌博、放高利贷、为他人提供借款担保等一些非经营性的原因造成企业或资金链突然断裂,或债务缠身遭债主追讨,业主选择逃匿。由于这种情况具有偶然性和突然性,政府和有关部门无法事前防控,很容易造成群体性事件。

    劳动者方面:近年来,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增强,但法制观念却相对淡薄。一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少务工人员总认为“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信奉“法不治众”,认为堵路上访,围攻政府就能对领导施加压力,可以尽快解决问题。所以一旦有人挑唆起哄,大家就竞相跟随。这是造成群体性劳资纠纷的外在因素。

    政府部门方面:相关部门监督管理不力,由于立法的原因,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力相对软弱,强制性手段有限,在执法过程中与其他行政部门的配合不协调,造成对企业的惩处力度不够有力,加之自身在经费、设备和人员的不足,特别是镇(街道)严重缺少专职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削弱了执法力量,致使对违规企业失去有效的监督。同时,政府担心因严格执法管理影响地区的投资环境,影响区域经济发展,往往采取过多的干预政策,致使劳动保障部门执法查处力度大打折扣,对企业的威慑力不大,企业违法现象依然照旧。

    二、有效预防和处置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举措

    要从根源上消解、减少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事件的发生,必须将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处置纳入法制轨道,尽快完善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整合社会力量和资源,畅通、拓宽维权渠道,构建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的解决机制。

    (一)健全劳动关系协商机制。一是政府、工会和用人单位组织的“三方四家”协商机制。“三方四家”协商机制作为协调劳动关系之主要模式的意义在于:其一,有利于建立起劳动关系决策制衡机制;其二,有利于及时反映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方面的立法要求并将之上升为法律法规;其 三,有利于劳动法律法规以及劳工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一是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防范企业群体性事件的第一道防线。政府有必要对此加强指导,凡有条件的企业一定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是完善劳动争议的仲裁与诉讼制度。首先,加强劳动仲裁和审判组织机构建设,充实仲裁员队伍,提高仲裁员职业化、专业化水平。

    (三)建立预警防范机制。一是建立信息收集网络制度。群体性劳资纠纷的发生是有规律可循的,一般经历酝酿、聚集、爆发、协商的过程,解决问题的“黄金”时段在于萌芽之初,在于对抗情绪尚未白热化之前。因此用人单位要提高警惕,可通过设立总经理信箱、招聘劳资联络员等方式及时捕捉与群体性劳资纠纷有关的信息;二是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坚持定期排查与有问题端倪随时排查相结合的制度,可通过召开劳资恳谈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等方式及时掌握劳资关系发展动态,尽早发现不稳定因素和隐患并及时消除;三是完善内部劳动管理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制定完备、可操作性强的企业规章制度,注重发挥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等书面协议对劳资双方行为的约束力,规范劳动人事管理流程。

    (四)建立监管机制。一是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二是实施分类监管。三是实施对重点地区和重点单位跟踪和回访监管。

    (五)工资支付保证机制。一是要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二是要建立建设企业保证金制度;三是要建立交通运输企业保证金制度;四是建立租赁经营场地企业保证金制度;五是建立失信企业保证金制度;五是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六)协调处理机制。充分发挥信访的信息畅通机制,在信访部门建立专门的农民工劳动纠纷解决窗口,对农民工的信访投诉及时登记受理,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把案件移交相应的单位进行处理,建立案件跟踪和反馈制度。信访部门同时担负起联席会议沟通部门的作用,对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定期汇报的农民工投诉、立案及处理案件的信息进行汇总,加强信访综合分析,及时反映社情民意,协调各单位对农民工劳动纠纷的联动处理。通过月矛盾纠纷预警排查调处机制、信访月通报、信访要事快报和不定期汇报制度,排查不稳定因素,及时解决农民工劳动纠纷。

    (七)法律援助机制。一是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作用。二是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的“绿色通道”。三是落实欠薪保障垫付救助。

    (八)部门联动机制。由政法委牵头,建立起各行政部门、有关单位协调参与的预防与处置企业群体性事件的联动机制,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收集、反馈、分析、处理,定期对各类企业中的不稳定因素进行分类排查,确定应对措施,以彻底改变过去存在的预防靠劳动保障部门、现场处置靠公安部门“单打一”的状况。

    (九)网络监控机制。要注重网络监控,应对网络发展的新趋势,对于关于群体性劳资纠纷的相关信息和声音,必须加以正确引导和及时应对,以推动正面声音,引导中间声音,化解负面声音,形成网络的正面宣传强势和秩序的形成。

    (十)问责机制。很多企业群体性事件皆源于劳动者利益受到侵害后,寻求正常途径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未获重视和解决所致。应该严格属地化管理,加重有关领导者的责任意识,将责任追究与政绩考核相结合,建立新的政绩评价体系,弥补原有的仅注重GDP等量化政绩而忽视对潜在问题的防范和解决之政绩评价体系的缺欠,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去掉短期政绩意识而树立长期政绩意识,积极主动地防范与妥善处理企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4、《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5、《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6、《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

    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58号);

    8、《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9]100号。

信息发布:黄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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